当前位置:当前位置: 首页 >

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

时间:2025-06-22 02:35:09    来源:    人气:

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(2017)京刑再3号文书中有一段振聋发聩的论述: 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,被告人无须“自证其罪”,因此无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并不相同,只要指控证据未达到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,只要存在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,就表明关于有罪的证明至少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要求,即应考虑认定被告人无罪。

作为司法机关裁判案件,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,认定案件事实,必须以证据为根据;应当坚持疑罪从无…。

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「继父***继女由无罪改判8年」这一案例?

相关文章

  • ...

发表评论

验证码: 看不清?点击更换

注: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,并不代表本站立场。

排行榜

{dede:type}更多>>{/dede:type}

排行榜

更多>>

排行榜

更多>>

公众号